本来,消费者与厂商约定购买的是其广告宣传的厦门产东洋(1200R20)轮胎,而厂商发售给消费者的轮胎,却只有7%是厦门产,而93%的都是日本产,产地不同产品质量也不同
一起轮胎纠纷,历时一年零四个月时间,至今得不到妥善解决。本报从获悉此消息时起,就已开始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为什么消费者耗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至今维权无果?为什么消费者“维权到底”的初衷不改?为什么厂、商两家总在责任面前“踢皮球”?带着这样的的问题,记者开始了报道前的采访。
2005年8月19日,辽宁沈阳沈铁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环)给本报发来一封投诉日本东洋(TOY?鄄O TIRES)轮胎厂商的投诉信,希望得到本报帮助。
沈铁环反映,当初与东洋轮胎的经销商沈阳鑫东洋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洋)约定:购买厦门产东洋(1200R20)轮胎。而鑫东洋交给用户的就有80套是经销商强行挟带的日本产东洋(1200R20)轮胎。
当沈铁环对此质疑时,鑫东洋承诺:日本产和厦门产的东洋(1200R20)轮胎质量、性能等完全一样,没有区别。并且购买该轮胎前,鑫东洋和厂家有专人到沈铁环的施工工地、对其工况进行过考察,认为厦门产和日本产东洋(1200R20)轮胎用在工程车、短途运输是没有问题的。
但该批次轮胎出现问题后,厂商又推脱说该轮胎不适合沈铁环的工况。因此沈铁环强烈要求东洋厂商承担责任。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沈铁环不得已开始了维权行动。
沈铁环投诉反映,该公司先后于2005年4月11日、5月10日,从鑫东洋购买了86条东洋牌1200R20全钢子午线轮胎。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相继出现了轮胎顶面胶质脱落、钢丝的不良状况,还有爆胎导致的车毁人伤事故,造成该公司部分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及重大经济损失。
记者从沈铁环提供的“东洋轮胎部分无法使用及爆裂明细统计表”上也看到,该批新轮胎中频繁出问题的是东洋(1200R20)日本产全钢子午线天轮胎胶质就脱落、掉皮的,有使用38天轮胎胶质就脱落、钢丝、断裂的,有使用46天轮胎就出现爆裂和胶质脱落的。其轮胎寿命多在三四十天。
经与被投诉方——日本东洋轮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洋)取得联系,该公司有关人员答复说,公司认为不是质量问题,如沈铁环有不同意见,请拿到“质检报告”后再说。
据了解,投诉方所购的东洋轮胎已全部安装使用,没有新胎送检,而旧轮胎通常是不能做质检的。没有质检报告,维权工作就很难有效进行。
2005年8月20日,沈铁环向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进行投诉韦德官方官方网站。在协调中,上海东洋依然坚持原有观点,并在回函中称:“接到投诉后,我公司随即派遣营业部人员和技术部人员前往沈阳,经认定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并强调,如沈铁环认为轮胎有质量问题,就请沈铁环将轮胎送往国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2005年12月份,针对回函,该会投诉维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沈铁环的投诉材料转到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接到该转办函后,根据“使用过的轮胎不能作为送检样品”之规定,没有受理沈铁环的申诉。之后,沈铁环又多次与国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联系,请求对相关轮胎做检验,但因“国家没有旧轮胎质检标准”同样未被受理。
据沈铁环反映,事发后,从市场上再也买不到该批次日本东洋轮胎。
今年1月16日,沈铁环将这批问题轮胎运到北京,向国家公安部信访部门提交了有关信件。在公安部有关司局的协调下,该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接受了沈铁环的送检请求,并给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同时发“告知函”,告知双方同时委托国家橡胶质量检验中心对该批使用过的东洋轮胎进行检验。
今年3月15日~20日,国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该批次日本产和厦门产旧轮胎做了检验。
记者在该检验报告的结论栏看到,日本东洋全钢子午线%,厦门东洋全钢子午线;沈铁环说,这两种不同产地的轮胎不仅天然橡胶含量不同,而且从外观上看,其钢丝布局、粗细与结构设计也明显不同(日本产的比厦门产的胎面直径小1.5cm~2.0cm),凭着多年来的轮胎使用经验,认为东洋厂商售出的这批日本产东洋(TOYO)轮胎(1200R20)只能用于公路用工程车上,根本不能用于非铺装路、短途运输的工程车。而使用中频繁出问题的正是这批轮胎。
沈铁环反映,2005年3月初,上海东洋在沈阳的经销商鑫东洋的销售经理,多次到沈铁环推销厦门产东洋1200R20型全钢子午线轮胎。宣称,东洋轮胎为世界顶级轮胎,可适用于任何铺装路与非铺装路。可安装于任何车轴使用的卡车全钢子午线轮胎。中、长途的行驶特别能体现出优越的耐久与耐磨性能。购买前,鑫东洋及上海东洋日方代表、技术部部长亲自到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公司的运载车辆、运营路面、承载量等状况都一一进行了调研、论证,确认完全适用于我公司的工况,并承诺,东洋(1200R20)轮胎为世界顶级轮胎,在抗磨性、耐压性、持久性上占有绝对优势,还承诺保证该轮胎能使用4个月以上。鉴于此,公司才决定购买该批次的东洋轮胎。
据沈铁环反映,该公司先后于2005年4月11日和5月10日分别从鑫东洋购买了40套和46套同型号的全钢子午线轮胎。该批次日本产东洋(1200R20)轮胎相继出现了前面提到的不良问题。沈铁环技术部门对该批次轮胎进行了初步检验和认定,认为这是严重的批量次轮胎事故。鑫东洋主要负责人当场承诺赔偿沈铁环5套轮胎。对此,沈铁环不予接受。
从此,鑫东洋以等待上海东洋出解决方案为由,拖延解决时间。其间沈铁环也多次电话催促上海东洋尽快解决这批轮胎问题,均没有结果。
沈铁环遂于2005年7月2日正式以书面形式向鑫东洋并上海东洋提出解决方案及索赔要求,并于2005年7月10日再次给上海东洋发去了请求解决轮胎问题的传线日,鑫东洋代表上海东洋建议沈铁环停用该批次轮胎,沈铁环经研究予以接受和采纳,遂于7月12日~15日,将东洋日本产轮胎全部卸下。但对方提出赔偿5套轮胎的方案未被接受。在沈铁环的强烈要求下,上海东洋才派员于2005年7月19日到实地查验,对存在问题的轮胎进行查看,并拍下10余张轮胎照片,但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表态。
其后,该轮胎厂、商家便以等待沈铁环出具检验报告为由,拖而不办。沈铁环于2005年8月2日、9日分别电传上海东洋,阐述了解决问题之诚意和原则立场。8月11日上午,鑫东洋代表上海东洋,向沈铁环明确表示:(一)同意赔偿沈铁环人民币10万元,将80套日本东洋轮胎运回日本东洋轮胎公司总部。(二)如沈铁环不同意,上海东洋将认定该批次轮胎不存在质量问题,将不予赔偿和退货。(三)上海东洋出具了一份“产品鉴定报告书”,表明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但沈铁环很快看出了该“报告书”的破绽,并指责上海东洋无视消费者利益、伪造“报告书”。
沈铁环坚决不同意上海东洋的条款。强烈要求东洋厂商:公开道歉,全额退货,赔偿因停运、延误和因爆胎导致的相关损失。
沈铁环所使用的车是斯达——斯太尔重型自卸货车;单程里程:3~15公里;路况:铺装路多(95%)、非铺装路少(5%),无山路。该批次日本东洋轮胎其耐磨性、耐久性和该轮胎当初的销售宣传严重不符。
去年5月下旬,沈铁环发生爆胎致车翻人伤事故后,上海东洋技术部一孙姓技术员亲自来到沈铁环查看施工现场后说,日本东洋全钢子午线轮胎不适合于沈铁环工况。
采访专家:针对投诉方反映的轮胎使用情况和轮胎检验结论,中国橡胶轮胎质量检验中心物化检测实验室的专家李和平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没有旧轮胎质检标准,这次是对其委托的日本东洋全钢子午线旧成品轮胎上的胎面胶块进行检验,是对其橡胶聚合物进行鉴定,对其硫化橡胶中橡胶含量进行测定。根据得出的物化检测数据,其轮胎天然橡胶含量中日本产的高出厦门产的约3%,两轮胎天然橡胶含量较高。但不能说天然橡胶含量越高,轮胎质量就好。只能说不同用途的轮胎其天然橡胶及合成胶的含量要求是不一样的,二者是根据不同特性要求来配方的。比如耐磨性、耐久性,铺装路、非铺装路,中途、长途、短途,等等,其配方各不相同,有的需要合成胶的含量高,有的需要天然橡胶的含量高,还有的需要混合型胶。
山东省质量技监局橡胶轮胎产品实验室的专家赵焕策说:“含胶率的高低对轮胎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说含胶率高的轮胎就一定适用任何用途的车辆,天然胶和合成胶是根据轮胎的用途来配方的,其质量受工艺、配方、结构等因素影响。”该实验室的另一位曹姓专家说,用于载重车上的轮胎,要求合成胶含量高,合成胶比天然橡胶的耐磨性要好,价格也高。
以上三位专家认为,1200R20型全钢子午线轮胎适合在中国斯太尔工程车上用,同时都强调说,轮胎胎体结构、质量、路况等也是影响轮胎使用寿命的重要因素。
“大吨小标”过关:上海东洋提供给沈铁环的2005年3月28日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写,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标注:“汽车轮胎(TOYO)牌机动小客车用橡胶制充气子”。
就该标注的含义国家海关总署及北京市海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经查,商品编号为4011100010的进口日本东洋轮胎适用机动小客车,包括旅行小客车、赛车等公路用车。
为此,业界有关人士说:这就是常说的“大吨小标”。目的是报入关时好审批,同时还能少缴税。少数中外合资企业的进口产品在报入关时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这些产品入关后,在国内市场上宣传、销售和使用环节往往得不到有效监管,因此就会导致以上的“不一致”。
采访沈铁环:当记者问投诉方“既然第一批轮胎使用出了问题,那为何还要购买第二批呢?”“是不是超载或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沈铁环答复:“第一批轮胎中首次出现胶质脱落现象是在5月5日,只有两条轮胎,以为是个别现象。陆续出现断裂、爆胎现象的是在5月23日以后,5月10日就购买了第二批。第一批轮胎出问题,甚至出现车翻人伤的事故后,我公司及时与鑫东洋进行沟通,提出了退货要求,但对方‘一拖、二等、三请示’,不予解决,最后只同意赔偿5套轮胎,不同意退货。同时厂商之间还互相踢皮球,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公司承受不了违约、资金积压等方面的压力。”
沈铁环还说,为解决东洋轮胎问题,沈铁环已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为避免出现更大损失,为解决公司运输矛盾,公司只好将第二批轮胎陆续安装使用。
沈铁环又强调说,在运输中该公司是完全按照载重自卸车和东洋轮胎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的。
“店大欺客”:据沈铁环反映,鑫东洋代表上海东洋曾奉告沈铁环“如果不接受东洋公司提出的‘条件’,那从此东洋公司将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沈铁环认为东洋厂商不仅在营销中有商业欺诈之嫌,而且在解决问题时,还存在推脱责任、不顾消费者利益等问题。特别是明知旧轮胎检测有相当大的难度,却坚持要求沈铁环拿到检测报告后再说线; 采访鑫东洋(经销商):今年8月28日,就沈铁环反映的东洋轮胎厂商的相关情况,记者与鑫东洋有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将已采写的稿件原文全部传真给了该公司,当鑫东洋确认传真全部收到后,记者与之约定:请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看过稿样后,如有不同看法,请标注清楚,或来电话说明,以便记者再作调查核实。同时约定鑫东洋第二天上午9点半前将修改稿回传本报。并与该负责人约定:“如不回传修改稿,将视同对原稿默认。”
第二天没有鑫东洋的任何信息。记者又一次拔通了鑫东洋该负责人的手机,他说,鑫东洋只管销售,也不懂技术,关于技术方面的问题,还是找厂家说吧。同时他还强调说,对于如何解决该轮胎纠纷,也不知道该怎么说才符合上海东洋的意思。他还介绍,东洋轮胎只占到他经营品种的30%~40%。
记者回答说:“消费者毕竟是从你公司购买的轮胎,你是第一当事人,有义务把消费者反映的情况陈述清楚,理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引起重视。”还表示非常想知道鑫东洋对沈铁环所反映的情况的意见和看法,但再也没有鑫东洋的任何信息。
采访上海东洋(厂家):8月3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记者与上海东洋取得了联系,并将记者采写的初稿原文传真给了该公司技术部主管。双方约定如对传稿中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有不同看法,请将其客观真实情况标注在相应的位置,并请与本报联系、沟通,回传稿样。
在没有得到上海东洋的任何反馈的情况,记者又拔通了该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的电话,但该负责人说,市场都是由经销商来做的,至于经销商是如何来宣传、销售的,上海东洋都不清楚,与上海东洋没有多大关系,最好还是问经销商。
厂商直到现在还在“踢皮球”。而且都不愿意陈述事实真相,也没有举证说明沈铁环所反映的有不实之处。
鑫东洋和上海东洋方面直到记者发稿前,也没有任何信息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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